关于浙江特种设备目录颁布后相关事项的通知
各特种设备生产、使用单位:
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规定,新版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经国务院批准,已于2014年11月3日正式公布。为确保《目录》颁布后特种设备监管、检验工作的依法开展,经研究现决定对不属于《目录》范围内的设备通知如下:
1、不属《目录》范围的设备自即日起不再接受监督、定期检验受理,但可受理委托检验。
2、不属《目录》范围的设备如已经受理未实施检验,则不再继续检验,用户退费请到相应窗口办理。
3、不属《目录》范围的设备如已开展检验或已完成检验,我院将尽快完成检验和检验报告(证书)出具。
4、不属《目录》范围的设备不再进行使用登记。
因本次《目录》调整涉及范围较广,设备类别代码及品种调整较大,后续相关事宜将另行公告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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